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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潮府〔2015〕 44号]
  
发布时间:2018-01-17 11:00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5〕 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 11月 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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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共资源优化配置,规范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

,建立开放、透明、统一、高效的交易市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应本规定。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

(一)政府采购;

(二)土地与矿业权交易;

(三)建设工程交易;

(四)产权交易;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第一款规定的各交易事项所含的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等资源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本级公共资源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二)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

以下统称投标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二章 管理服务机构

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

监督工作。

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公共资源管理

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共资源交易具体规划和制度;对受理的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按

职责分工转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各类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市场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提

供统一标准的专业服务平台,依法开展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列入《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见附件)的项目,

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

市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提出调整意见,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

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电子交

易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类或分散采购范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对

采购频次较高的、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小额通用货物、工程和服

务类项目,推行统一模式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供应商应在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土地和矿业权公开交易可以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集体)资产处置和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资产)转让

,应当采取挂牌、招标、拍卖、竞价、协议转让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

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以下统称招标人)要求变更交易方式的,应当经项目

归属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变更。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易备案或核准:招标人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交易备案或核准,由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审查受理交易备案或核准。

(二)提出申请:招标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复及相关资

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项目进行登记。

(三)委托代理: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定交易代理机构,委托代理事项。

(四)资料核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各方提交的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五)信息发布:根据交易项目核准的内容和相关资料,按法定程序统一发布交易信息。

(六)报名受理:受理工程建设投标人、采购供应商、土地和矿业权购(竞)买人及产权

交易购(竞)买人的报名。

(七)缴纳保证金:工程建设投标人、采购供应商、土地和矿业权购(竞)买人及产权交

易购(竞)买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保证金专户缴纳保证金。

(八)开标竞价:开标、挂牌、拍卖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内进行,由招标人或招标

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投标人持有效证件进入。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可派人参加现场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无法满足的大型开标竞价活动,可临

时租用其他公共场所组织开标竞价活动。

(九)组织评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依法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特殊情况需

要外借专家或推荐特别专业专家的,招标人应提前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在本地或外地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工作。评标工作应

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场所进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派人参加现场监督。

(十)结果公告:交易结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法定信息平台和统一平台进行公告或

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交易确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交易结果(土地和矿业权公开交易、产权交

易除外)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向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确认,发放中标通知书或确认书等文

书。

(十二)交易缴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办理公共资源交易时,应按有关规定向交易各

方收取交易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定)。

(十三)合同签订与备案。交易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将合同副

本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交易鉴证。中标人在缴付相关的交易价款或费用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交易

双方出具交易鉴证。

(十五)履约跟踪。招标人按合同进度进行验收,并将合同的执行情况、验收评价和实施

效果等信息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项目终结依据。

第六章 交易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市监察部门应当对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

进行监察,受理对交易活动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统一进场的各类公共资

源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组织、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各类公共资源交

易具体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关键部位和场所建立全方位高清

视音频监控系统。普通自动监控录像信息循环存储周期不得少于 6个月,重要的交易过程

信息记录则应当刻录光盘长期存档。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诚

信行为进行检查,建立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资金监管,确保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依

法合规。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在场外交易的,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或交易鉴证证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

相关手续,并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中止或终止情形的

,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

第二十五条参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和评审专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

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交易当事人在参与交易活动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法定时限内,依

法定程序提出质疑或投诉,由相关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实施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年12月 31日。


附件:

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建设工程

(一)招标范围
1、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


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

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12、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

项目;
13、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14、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15、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16、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A.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 100百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者建筑面积 1500平方米以

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100百万元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 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

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4、实行项目总承包,其投资规模或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任一单项估算价在招标规模以

上的。

B.服务
1、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 5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

二、政府采购

(一)招标范围

A.货物类
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2、办公设备;
3、电器设备;
4、办公消耗用品;
5、通用交通工具;
6、多媒体系统;
7、图书档案设备(包括放置图书的固定架、密集架等);
8、印刷设备;
9、发电设备;
10、灯光音响设备;
11、电梯;
12、通用家具(办公、宿舍和教学家具)。

B.工程类
装修修缮工程(指与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
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修缮工程)。

C.服务类
1、印刷服务;
2、车辆保险和维修服务;
3、物业管理服务(指用于单位办公场所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园林绿化等项

目)。
(二)规模标准
1、货物类和服务类预算金额 10万元(含 10万元)以上, 工程类预算金额 25万元(含

25万元)以上;

2、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预算金额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类预算金

额 100万元(含 100万元)以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3、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中属于协议采购品目的,执行协议供货相关规定;
4、属于涉密采购项目的,按《关于规范我省政府涉密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密局〔2 010

〕 4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土资源

(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企业、公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

转让;
(三)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法

律、法规、行政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

(六)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的采矿权、探矿权出让、转让。
(八)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需要入市的。
(九)本市耕地储备指标转让。

四、产权

(一)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品拍卖项目;
(二)法院涉诉的国有和集体资产拍卖项目;
(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房屋租赁、资产处置项目;
(四)车辆号牌拍卖。

五、特许经营权

(一)总投资在 1亿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二)出让年经营额 100万元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
(三)出让年经营额 1000万元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经营权;
(四)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出让;
(五)城市占道经营权出让;
(六)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出让;
(七)河砂开采权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