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1.1 项目名称 潮安区公共停车资源整合运营项目。 1.2 项目实施内容 乙方对潮安区约19458个智慧停车泊位资源实施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服务,并向甲方支付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项目实施分为三期: (1)一期为已达运营条件的2907个智慧停车泊位,其中枫溪镇1428个、潮安区中心城区及其他镇1479个; (2)二期为新设的4110个智慧停车泊位,其中枫溪镇846个、潮安区中心城区及其他镇3264个; (3)三期为远期规划,计划新设约12441个智慧停车泊位,位于潮安区全区范围内。 项目一期、二期具体停车泊位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一期、二期停车泊位情况表 序号项目名称停车泊位数量(个)备注一枫溪镇一期1428已达到运营条件1彩虹东路51 2彩虹路65 3瓷兴路204 4凤新西路167 5福安路(枫溪段)128 6福南路41 7南较西路(枫溪段)122 8外马路57 9长德路132 10彩虹东路40 11彩虹路22 12城新西路(枫溪段)159 13池湖鳗场路16 14长德路(崇德居)24 15长德文化广场62 16展宏路53 17胶南街(池湖鳗场路-彩虹东路)43 18粤新街(池湖鳗场路-彩虹东路)42 二中心城区及其他镇一期1479已达到运营条件1安南路(庵埠派出所-站前路)302 2安北路(金里路-站前路)263 3新安大道(潮安大道-安北路)149 4潮安大道(新安大道-金里路)144 5金里路(潮安碧桂园-安南路)163 6亨利路(潮安大道-安南路)104 7金石大道(潮汕路-溪墘路)331 8孚中市场23 项目一期小计2907 三枫溪镇二期846 1西溪东路78枫溪区交通路网整治改造提升及智慧停车建设工程一期2站一路313宾福路1564枫溪区智慧停车系统项目(第二期)第二阶段工程规划车位581枫溪区智慧停车系统项目(第二期)第二阶段工程四中心城区及其他镇二期3264 1龙桥路(金里路-新安大道)303 2安南路(华埠路-庵埠派出所)75 3新安大道(庵埠段,庵埠茂龙路-文里村)344 4新安大道(彩塘段,彩塘二中-龙华路)565 5潮安大道(站前路-焦山公路)986 6公园路(金里路-彩文路)33 7站前路(安北路-安南路)368 8南总干两侧(城区)111 9腾凌街32 10飞云街32 11华壮街41 12美志街47 13安中路(潮安大道-安南路段)63 14一期路段已规划未建设车位264 项目二期小计4110 项目一二期合计7017 1.3项目投资规模 由于项目三期为远期规划,车位数量、位置及周边情况还需进一步核实,项目一期、二期部分估算总投资约20733.28万元。 1.4 项目地点 项目地点位于潮州市潮安区。 二、有偿使用年限 综合考虑本项目投资规模、项目特征、融资环境等因素,并参考了类似项目设置情况,本项目停车泊位有偿使用年限确定为20年: (1)项目一期为已达运营条件的2907个智慧停车泊位,自签订项目协议之日开始计算有偿使用年限; (2)项目二期新设的4110个智慧停车泊位,建设期预计为2年,有偿使用年限开始计算时间为签订项目协议满2年之日或项目二期实际竣工时间,两者取其较早者; (3)项目三期远期规划的12441个智慧停车泊位,在项目一、二期停车泊位投入运营后开始建设,建设期及有偿使用年限计算起点由双方到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以补充协议方式确认。 三、项目回报机制 (1)回报机制属性 取得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后,中标人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服务,同时向社会公众(停车泊位使用者)收取停车费获得经营收入。项目经营收入能覆盖建设运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无需政府进行补贴或补助,且政府方可获得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故本项目回报机制属于“使用者付费”。 (2)收费执行标准 项目运营过程中,潮安区道路有偿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潮州市潮安区道路分区域有偿停车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安发改价〔2024〕125号)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如下),其中,枫溪镇停车收费标准继续按原有标准执行。若后续政府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则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3)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中标人应提供本项目的相关资料积极协助政府方争取国家、省、市的补助、补贴和财政拨款。政府方以政府方的名义获取的国家、省、市的补助、补贴和财政拨款全部归属于政府方。 四、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 (1)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确定 根据《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了解资产价值涉及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书》(潮盈咨字[2024]第011号),枫溪镇停车泊位有偿使用费评估单价为113元/月·个(即1356元/年·个),潮安区中心城区及其他镇停车泊位有偿使用费评估单价为91元/月·个(即1092元/年·个),本项目一期、二期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为16525.80万元。具体如下: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 序号停车位车位数量有偿使用费评估单价(元/月)年限有偿使用费(万元)1枫溪镇一期1428113203872.742中心城区及其他镇一期147991203230.14项目一期小计2907 7102.873枫溪镇二期846113202294.354中心城区及其他镇二期326491207128.58项目二期小计4110 9422.93合计7017 16525.80(2)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支付 中标人应在项目协议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向政府方支付项目一期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在项目协议签订满2年后30个日历日内或项目二期实际竣工后30个日历日内,两者取其较早者,向政府方支付项目二期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项目三期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支付,到时由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方式确认。 中标人逾期60个日历日未付款,政府方有权解除项目协议,并有权将授权标的重新进行招标,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风险由中标人承担。 (3)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的调整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最终以中标单价及实际交付的智慧停车泊位数量为准。在项目协议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双方需确认实际交付的项目一期停车泊位数量;在项目协议签订满2年后30个日历日内或项目二期实际竣工后30个日历日内,两者取其较早者,双方需确认实际交付的项目二期停车泊位数量;项目三期为远期规划,其交付停车泊位数量确认时间到时由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方式确认。 项目运营过程中,若因非社会投资人原因导致部分已纳入运营的停车泊位无法继续运营,政府方应退回该部分停车泊位有偿使用费剩余值A(A=Σni×Pi,A为应退回的有偿使用费剩余值,ni为第i个停车泊位剩余运营年限(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Pi为第i个停车泊位年有偿使用费的中标单价)。 项目运营过程中,在项目范围内若有条件增加可运营停车泊位,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可将该部分停车泊位以“就近原则”纳入本项目一期、二期或三期。社会投资人应支付该部分停车泊位有偿使用费剩余值(A=Σni×Pi,A为应支付的有偿使用费剩余值,ni为第i个停车泊位剩余运营年限(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Pi为第i个停车泊位年有偿使用费的中标单价)。 (4)解除权利负担 政府方应在中标人支付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之前解除全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转让范围内资产和权利所设定的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收费权质押担保、有形资产抵押担保及其他任何种类的担保权益或其他权利、主张或利益。 五、有偿使用年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1、有偿使用年限届满,社会投资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将项目设施(含为项目设施正常运营所必须的各类项目设施、设备、各信息系统、维护手册等)无偿移交给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其他机构。社会投资人在运营期间形成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商标、专利、软件、版权、专有技术及所有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应一并无偿移交给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其他机构。社会投资人应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项目实施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投资人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办理资产移交,并将项目设施及相关资料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单位接收管理。 2、社会投资人应确保最后恢复性大修,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省、市标准,项目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通过性能测试。如发现存在缺陷的,则社会投资人应及时修复。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 六、质量标准 满足国家现行相关验收标准及规范。 七、项目投资规模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20733.28万元,其中建设工程费用3235.3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241.37万元、工程预备费为154.76万元,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16525.80万元,建设期利息576.00万元。 |